刘欣孚与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01-26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民初字第3236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民初字第3236号
原告刘欣孚。
委托代理人纪毓川。
委托代理人纪潭尚。
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负责人赵波,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栾栋,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欣孚与被告青岛吉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欣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忠基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赵 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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