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4275号
申请执行人魏希珀,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均亮,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康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4275号申请执行人魏希珀与被执行人李均亮、青岛康勇建筑劳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7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薛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