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作明与青岛海盛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12-04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4)崂民三初字第401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崂民三初字第401号
原告胡作明,男。
委托代理人孙可福,男。
被告青岛海盛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正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别同龙,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梁栋,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恩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友,山东中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作明诉被告青岛海盛源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作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作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作明承担。
审 判 员 刘 佳
人民陪审员 李 湛
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曲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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