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云善与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11-17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4415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4415号
申请执行人管云善,女,1963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管云善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青开劳人仲案字第84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2540元。
申请执行人管云善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邦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8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开劳仲案字(2010)第8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凯
人民陪审员 卢 萍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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