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刑执释字第1320号
罪犯张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黄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涛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对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张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