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光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11-0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337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3370号
申请执行人于光会。
申请执行人焦杨。
被执行人青岛和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武当山路22号2楼201户。
负责人李贵山,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光会、焦杨与被执行人青岛和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2014)黄执字第337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光会、焦杨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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