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32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王波,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涛,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永聪,居民。
被执行人:董霞,居民。
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3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永聪、董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159849.83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159849.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胶南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爱君
审判员 梁云学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生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