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08-1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执字第1590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城执字第159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罗圈涧村。组织机构代码:78758306-9。
法定代表人栾同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曙光,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红娟。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红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兰清芬
审 判 员  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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