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执行案裁定书1

2014-07-15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2148-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2148-2号
申请执行人杨雪。
被执行人青岛港荣物流有限公司,现住于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9号(4号楼)903室。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青开劳人仲案字第26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388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青开劳人仲案字第264号民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人民陪审员  卢 研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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