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4-07-08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4)李执字第127-1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李执字第12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涛。
被执行人:朱菊芳。
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2013)李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扣划了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清偿了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4357元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清华
审判员  杨美生
审判员  李恒义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门 菁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