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仁执行案裁定书

2014-06-27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2522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2522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仁。
申请执行人王永菊。
被执行人青岛福林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陈家庄社区居委会102室。
被执行人孔德亮。
申请执行人刘德仁、王永菊依据(2011)黄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382815.63元。
经本院采取措施,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564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至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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