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青与崔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06-19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4)北民初字第194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948号
原告傅青,青岛华夏职教中心教师。
被告崔文坤,青岛华夏职教中心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青与被告崔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通科
审 判 员  于晓丽
人民陪审员  于春山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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