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06-17
青岛海事法院 (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01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01号
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淑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源,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晓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经涛,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刚,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爱玲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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