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英锋与青岛市城阳区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06-09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4)城民初字第584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城民初字第584号
原告徐英锋。
委托代理人林建学,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辛红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晓红,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锋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兴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英锋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承峰
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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