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会停与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06-05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4)李执字第447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李执字第447号
申请执行人巩会停。
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周,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巩会停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审结。本院(2013)李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本金3517.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至本院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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