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璐百与韩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04-2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1354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1354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2001年10月1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宋龙秀,女,系原告之母。
被执行人:韩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住黄岛区。
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胶南少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执字第13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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