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岩香执行案裁定书1

2014-04-0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124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1248号
申请执行人房岩香。
被执行人金武星。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980071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案件执行,案件执行费12201元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付波
人民陪审员  薛 研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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