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雨轩与管仁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04-0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4)黄执字第17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黄执字第17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200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韩文芹,女。
被执行人:管仁平,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管仁平抚养费纠纷一案,(2009)胶南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执行标349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胶南少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王永申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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