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03-1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青商辖终字第65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商辖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绍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德盈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存强,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2012年11月至自2013年5月期间签订多份《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第十条均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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