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崂执裁字第1360-1号
申请执行人袁本云,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辛建,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保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淑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永桥,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忠强,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本云、辛建与被执行人陈永桥、李忠强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前依法履行了应付款义务。故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袁本云、辛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袁本云、辛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究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