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祥信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12-19
青岛海事法院 (2014)青海法保字第47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海法保字第47号
申请人:郑祥信,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富升工1”轮所有权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
申请人郑祥信因与被申请人”富升工1”轮所有权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富升工1”轮予以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868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郑祥信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富升工1”轮所有权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所属的”富升工1”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富升工1”轮所有权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和/或经营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6800元的担保;
四、申请人郑祥信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明高
审判员  于文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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