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珍与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12-09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3)李执字第1197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李执字第1197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珍,女,汉族。
被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履行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李恒义
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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