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与尹明花、南德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11-12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3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
法定代表人丁伟行长。
被告尹明花,女。
被告南德学,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诉被告尹明花、南德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9元,减半收取28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升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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