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燕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09-29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3)黄执字第351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513号
申请执行人:徐洪燕。
被执行人:青岛远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张家楼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绪山,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洪燕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展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字(2012)97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32.4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完成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仲案字(2012)97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周佳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兆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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