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卫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07-3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青刑执减字第116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刑执减字第1161号
罪犯刘海卫,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上列罪犯因犯盗窃罪,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09)黄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00八年九月减刑一年;二0一0年十月减刑一年;二0一二年四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九年四个月。
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减刑六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
罪犯刘海卫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海卫准予减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
代理审判员  杨 克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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