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济南杰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仝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06-19
青岛海事法院 (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26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26号
原告: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徐庆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邹新秀,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济南杰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仝帅。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物济南公司)与被告济南杰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鹏公司)、仝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杰鹏公司和仝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且涉案业务发生在济南市,本案不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杰鹏公司与原告签订《出口委托代理协议》,对费用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2012年1月和5月杰鹏公司委托原告办理两票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付运杂费15600美元和人民币12506元。被告杰鹏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2012年10月23日被告杰鹏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仝帅愿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告至今尚欠上述款项,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杂费15600美元和人民币1250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是山东省,属于本院管辖区域,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杰鹏公司和仝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杰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仝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爱玲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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