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兰与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2-09-28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2)崂执字第706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崂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王素兰,女,汉族,1949年11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素兰与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素兰与被执行人青岛交运集团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守杰
审 判 员  李建才
代理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牟孝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